|
您的位置:上海离婚律师 → 涉外婚姻 →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② 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上海离婚律师 徐君霞律师 手机:18016320616 |